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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583066號“皇冠地素”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464號
申請人: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週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31日對第17583066號“皇冠地素”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第6486665號 “地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衕時也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此外,引證商標已有多次被保護的記録。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檔案、企業更名情況、申請人及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材料(如店鋪照片、認證證書、榮譽證書等)、相關商標決定書。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齣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8月4日提齣註冊申請,後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穫準註冊,專用期至2026年。
2、申請人名下的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卽已穫準註冊,核定商品爲第25類服裝等,現處於專用期內。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依據當事人理由、事實和請求,我委現對焦點問題作如下歸納及審理。
首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與此衕時,爭議商標“皇冠地素”與引證商標“地素”在讀音、字形、文字構成方麵亦相近,含義上亦無明顯區分,雙方商標若共存於市場,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卽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其次,爭議商標“皇冠地素”與申請人主張的商號未構成相衕或基本相衕,且本案關於申請人商號知名度的證據尚不充分,在此情形下,不宜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其註冊併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之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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