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裡雲軟件著作權登記 阿裡雲是班主任 阿裡雲美術登記

關於第20155727號“CORETE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1 07:52:48    0670網絡整理    2661    原創

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20155727號“CORETE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430號

   

  

申請人:廣東澄星無人機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汕頭市科億知識産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155727號“CORET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5647879號“CORETEC”商標、第19127943號“CORTEX”商標、第15422169號“CORTEX”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不近似。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CORETE”與引證商標一“CORETEC”、引證商標二“CORTEX”、引證商標三““CORTEX””相比較,文字構成相近,且未形成明顯與三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其他含義,均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運動球類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棊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遊戲器具等商品相比較,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二者併存於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知名度併可與三引證商標明確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喬曏輝
劉盈盈
高亞晶

2017年12月25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備16017210號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