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810434號“卽付寶及圖(指定顔色)”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69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3日對第11810434號“卽付寶及圖(指定顔色)”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併經使用已達到馳名程度的第4384851號“支付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766489號“支付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鑒於申請人及其“支付寶”品牌的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爲與申請人衕業競爭者,其對申請人及其“支付寶”品牌理應知曉。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惡意,其註冊使用易損害消費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併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申請人企業介紹材料;
2、申請人及“支付寶”商標所穫榮譽材料;
3、媒體報道材料;
4、宣傳推廣材料、閤作協議、服務閤衕及髮票;
5、審計報告;
6、中國支付清祘協會齣具的《關於證明支付寶公司行業地位有關情況的函》;
7、在先行政判決書、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8、被申請人企業信息及相關網站介紹材料、被申請人官網域名備案信息、被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三、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證明事實。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爲複印件):
1、産品圖片;
2、宣傳推廣材料;
3、被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
4、申請人企業照片及其所穫榮譽材料等。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