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98842號“陸氏金瘡藥”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410號
申請人因第20098842號“陸氏金瘡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4271244號“陸氏杏林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轉讓給申請人。申請商標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9345195號“陸銀華陸氏傷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近似。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核準已轉讓給申請人所有,申請商標與該商標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均含有显著識彆部分“陸氏”,若併存於膏劑等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故兩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喬曏輝
劉盈盈
高亞晶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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