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65690號“天寶銀樓”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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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65690號“天寶銀樓”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83號
申請人因第20965690號“天寶銀樓”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93362號“天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870191號“天寶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538919號“新天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具有显著差異,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天寶銀樓”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識彆中文“天寶”,且整體未形成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分的显著特徵和含義,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首飾盒、手鐲(首飾)、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鐘錶計時器及其零部件、貴重金屬及其閤金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手鐲(首飾)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首飾盒、寶石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姚曉東
張 靜
牛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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