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72697號“萬全堂 樂傢老藥鋪”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14: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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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72697號“萬全堂 樂傢老藥鋪”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66號
申請人因第21072697號“萬全堂 樂傢老藥鋪”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中華老字號“北京萬全堂”老藥鋪的標識,申請商標及其繫列商標已在衆多類彆成功通過初步審定。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7787440號“萬全及圖”商標、第12655508號“萬全wan quan及圖”商標、第21540640號“萬全堂CHAIN'S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呼叫、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麵均差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四、已有類似情形商標穫得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有關記載“萬全堂”的文章、備忘録、宣傳材料、申請人商標註冊資料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在註冊申請程序中被商標局部分駁迴,該部分駁迴通知已生效,該商標在酵母、麵粉、食用預製穀蛋白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在上述商品上其仍爲在先有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植物飲料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酵母等全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萬全堂 樂傢老藥鋪”包含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文字“萬全”、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文字“萬全”,僅存在簡繁體之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植物飲料、水(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飲料、果汁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存於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其他商標穫得註冊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曏琪
張學軍
林麗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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