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232684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16: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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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232684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12號
申請人因第202326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和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213324號“鴻星爾剋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0174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77698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簡介;2、百度百科關於申請人關聯企業的介紹;3、申請人在全國所設門店工商登記信息;4、商標LOGO創意簡介;5、申請商標宣傳和使用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及引證商標一圖形部分在整體外觀、構圖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錢包、傘、手杖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錢包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傘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若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媛媛
鄭香今
李鴻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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