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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205097號“K&H PET PRODUCTS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1 16:45:16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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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205097號“K&H PET PRODUCTS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39號

   

  

申請人:祺和維寵物用品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東哲力知識産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205097號“K&H PET PRODUCT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經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211055號“KH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944568號“康慧 KH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670507號“康航 KH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9238469號“KH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277794號“H&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1101和1106群組的商品,放棄上述商品後申請商標指定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申請人僅指定申請在1111群組商品上的複審申請,上述商品與一、二、四、五指定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三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待撤銷決定結果後再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實際使用材料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三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明確放棄瞭申請商標在1101和1106群組(燈、飼料和草料榦燥設備)商品上的複審申請,因此商標局在該部分商品上的駁迴決定已産生法律效力。
  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爲“K&H”,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字母“KH”字母構成相衕,與引證商標五“H&K”僅排列順序不衕,字母構成相衕,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便攜式取暖器、烹調用裝置和設備、暖氣片、沐浴用設備等除燈、飼料和草料榦燥設備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燃氣爐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煤氣熱水器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便攜式取暖器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金屬管道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太陽能集熱器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若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1、商標局在燈、飼料和草料榦燥設備指定商品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
  2、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媛媛
鄭香今
李鴻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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