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881656號“CHAUSSO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16: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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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881656號“CHAUSSO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62385號重審第0000001829號
申請人因第18881656號“CHAUSS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8401490號“CHEERSS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車輛行李架;小型機動車;汽車;車輛底盤;氣囊(機動車安全裝置);摩託車;自行車支架;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商品上被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商標局對上述商品予以撤銷,撤銷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在架空運輸設備;手推車商品上仍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在“車輛行李架;小型機動車;汽車;車輛底盤;氣囊(機動車安全裝置);摩託車;自行車支架;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商品上已被撤銷,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馬媛媛
鄭香今
李鴻程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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