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982524號“小葡淘”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1 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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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982524號“小葡淘”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781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9日對第12982524號“小葡淘”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自2001年開始使用“小葡淘”商標。經多年使用,“小葡淘”繫列酒在當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屬於老字號品牌,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證人證言及其身份資料(原件、複印件);
2、産品送貨單、齣倉單複印件;
3、申請人的客戶的門店圖片、營業執照複印件;
4、産品圖片複印件。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7月6日通過第1558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被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依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在案證據,經評審我委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爲: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首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現有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本案中,申請人併未明確其除瞭在先商標權以外,還享有何種在先權利,因此,申請人該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對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較弱;産品送貨單、齣倉單爲企業自製單據,證明力亦較弱,且有的單據上顯示的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2013年7月26日,有的單據上無收款單位及經手人的籤收信息;其餘的門店圖片、産品圖片上均未顯示證據形成時間。綜閤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在酒類商品上對“小葡淘”商標進行瞭宣傳和使用併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在案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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