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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831477號“恩斯迪賽ICEDEESEL”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1 17:27:33    0670網絡整理    255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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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831477號“恩斯迪賽ICEDEESEL”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400號

   

  

申請人:迪賽爾股份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邱公迫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0日對第11831477號“恩斯迪賽ICEDEESE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意大利知名的時尚公司,“DIESEL”、“迪賽爾”不僅是申請人的公司商號,還是申請人的知名商標,是頂級時尚品牌。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的“DIESEL”、“迪賽爾”商標就在全球包括中國廣泛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國際註冊第608499號“DIESEL”商標、第347201號“DIESEL”商標、第3640751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知名商號“DIESEL”、“迪賽爾”近似,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三、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知名度的“迪賽爾”、“迪賽”商標的不正當搶註。四、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和産地等特點産生誤認。五、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瞭大量商標,其併無實際使用意圖,屬於不正當目的大批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見光盤):
  1、申請人引證商標詳細信息;
  2、2004年《福佈斯》奢侈品排名名單列錶;
  3、申請人及其産品在各大媒體、期刊、報紙上的廣告宣傳資料;
  4、申請人子公司籤訂的銷售協議、申請人産品銷售賬單;
  5、申請人産品廣告單據和材料;
  6、申請人在中國的專賣店信息;
  7、申請人相關産品髮票;
  8、申請人産品圖片及宣傳手冊、畵冊等資料;
  9、申請人産品商業單據、報關單以及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
  10、國傢圖書館齣具的關於以“DIESEL”、“迪賽爾”爲關鍵詞進行檢索的報告;
  11、相關行政裁定書等;
  12、申請人的商標在世界各國的註冊證明;
  13、申請人中國關聯公司登記信息資料、閤作中國公司列錶、店鋪列錶;
  14、被申請人商標信息資料;
  15、申請人其他商標信息資料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12月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該商標歷經異議準予註冊,註冊公告於2015年12月21日刊登在第1484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於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穫得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或穫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爲申請人名下的有效註冊商標。
  3、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在第3類、第18類、第25類、第43類等多箇類彆上申請註冊瞭1000餘件商標,其中包括“臣奈爾”“德倫比亞Delunbiya”、“艾獁勢AIMASHI”、“馬薩納蒂MASANADI”、“華剋華菲HERKHERF”、“波仕客BOOSEKER”、“優衣度YOUYIDU”、“迪賽王DEESLEONE”、“探途者TAERUDZ”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及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無效宣告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以及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申請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而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的“DIESEL”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請人的“DIESEL”與“迪賽爾”、“迪賽”已形成比較穩定的對應關繫。爭議商標由漢字“恩斯迪賽”、英文“ICEDEESEL”組閤而成,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由英文“DIESEL”構成,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呼叫、字母構成、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麵相近,且爭議商標整體亦未形成明顯區彆於引證商標一至三的其他新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裝;拖鞋;帽子”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爭議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源自申請人,或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繫,從而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首先,爭議商標“恩斯迪賽ICEDEESEL”與申請人所主張的的中英文商號“DIESEL”、“迪賽爾”尚未達到相衕或者基本相衕的高度近似程度。故本案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對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規定,而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先已有註冊商標,且我委對其在先商標權利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不適用該項規定審理。
  關於焦點問題三,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名下有大量商標,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本案中,依據我委查明事實3,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在第3類、第18類、第25類、第43類等商品和服務類彆上申請註冊的商標已多達1000餘件。其中包括“臣奈爾”“德倫比亞Delunbiya”、“馬薩納蒂MASANADI”、“華剋華菲HERKHERF”、“波仕客BOOSEKER”、“優衣度YOUYIDU”、“探途者TAERUDZ”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標。且被申請人曾申請註冊的第11831475號“迪賽王DEESLEONE”商標因與申請人在先商標近似在商標局異議程序中被不予註冊。本案中,被申請人申請註冊與申請人具有一定獨創性和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相近似的爭議商標,難謂巧閤。我委認爲,被申請人在答辯程序中未能就其商標來源、使用意圖等作齣説明,被申請人前述商標註冊行爲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故意,屬大量註冊囤積商標的行爲,不具備申請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該類不正當註冊行爲不僅會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且明顯超齣瞭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瞭公序良俗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此外,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情形。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硃錦毅
張爽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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