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62725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07號
申請人因第1936272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887807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我委商評字[2017]第56787號駁回覆審決定予以駁迴,截至我委審理本案時,該決定未被依法提起訴訟,該決定已生效。因此引證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楊豐璟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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