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84163號“瑯琊”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19: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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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84163號“瑯琊”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494號
申請人因第20684163號“瑯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名稱爲“瑯琊”,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放棄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531086號“琅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構成類似商品的“茶飲料”商品。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20435408號“琅琊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駁迴,且該商標的核心部分“琅琊”是安徽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得作爲商標使用。在多箇類彆上已有“瑯琊”商標穫準註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在先註冊的“瑯琊”商標信息。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二已在註冊審查中駁迴,其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聲明放棄申請商標指定商品中的“茶飲料”商品,故商標局關於該商品上的駁迴決定已經生效,我委對此予以確認。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可可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瑯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豐璟
覃莎莎
張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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