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05280號“鮑斯”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28號
申請人因第20605280號“鮑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所引證的第1723569號“鮑斯PAULS鮑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經商標局作齣的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5401號撤銷決定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在2017年8月20日第1564期《商標公告》上。因此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楊豐璟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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