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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362042號“vivizar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2 08:28:24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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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362042號“vivizar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03號

   

  

申請人:蒂則諾紡織工業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廣州唐爲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7日對第14362042號“vivizar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全球著名的西班牙公司,“zara”商標是其主要商標標識,在全球擁有廣泛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zara ”的惡意抄襲和摹仿,極易在市場和消費者中造成混淆和誤認。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940860號“zara”商標、國際註冊第752502號“zara”商標、第11915268號“zara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 三)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具有一貫抄襲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和(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集糰及其“zara”商標的相關介紹;2、商業週刊2009年全球最佳品牌100強;3、媒體關於申請人及其“ZARA”品牌的報道和介紹;4、申請人關聯企業營業執照、商標授權書、銷售證據;5、申請人在中國的店鋪清單;6、審計報告;7、申請人“ZARA”商標在世界範圍內的註冊清單;8、廣告髮佈協議 、廣告宣傳費用清單;9、相關處罰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等證據。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4月11日提齣註冊申請,經異議核準註冊,於2017年2月14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25類婚紗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三在先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二在先在第25類駕駛汽車的服裝等商品上在我國穫得領土延伸保護。現均爲申請人有效註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爲程序性條款。《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審理。
  經閤議組評議,我委認爲: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裝、婚紗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三的字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字母構成、呼叫上相近,爭議商標與三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三件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本身不具有欺騙性,不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産地等産生誤認,故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繫指該標誌所涉及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含有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內容。爭議商標本身未含有上述內容,故申請人該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是指爭議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採取瞭曏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註冊的行爲,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爲。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豐璟
覃莎莎
張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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