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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970165號“認爲”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01號
申請人:思想鞋品公司
委託代理人:文彬智權商標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未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7日對第12970165號“認爲”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世界知名的鞋履生産銷售商。申請人的“Think”商標經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國際註冊第801538號“Think”商標、第10215104號“Think! WELLFORMED SHOES FOR NATURAL WALK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社會註意的良好道德風尚,將帶來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經銷閤衕;2、産品照片複印件;3、産品手冊;4、銷售證據;5、關於“Think”、“認爲”的釋義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7月24日提齣註冊申請,經異議在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上核準註冊,註冊公告於2016年11月14日刊登在《商標公告》1527期上。
2、引證商標一在先在第25類鞋商品上在我國穫得領土延伸保護。引證商標二於2011年11月22日申請註冊,於2015年4月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鞋”等商品上。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閤議組評議,我委認爲:
一、鑒於引證商標二註冊申請日早於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但初步審定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故兩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調整範圍,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認爲”爲純文字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Think”和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 “Think”在含義上相衕,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繫指該標誌所涉及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含有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內容。爭議商標本身未含有上述內容,故申請人該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是指爭議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採取瞭曏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僞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註冊的行爲,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爲。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豐璟
覃莎莎
張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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