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140081號“羅平潤”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998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1日對第18140081號“羅平潤”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雲南省羅平縣的國有企業單位、社會糰體,2009年申請人曏商標局申請註冊第7749427號“羅平菜油LUOPINGVEGETABLE”證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併於2010年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油商品上。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显著識彆部分“羅平”,應判斷爲近似商標,且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的註冊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或誤認。二、在行政區劃上羅平縣爲雲南省的一箇縣級市,爭議商標與“羅平”二字近似,應判定爲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衕。三、被申請人在知曉申請人及其食用菜籽油知名度的情況下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傍他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惡意。衕時,爭議商標所含地名與被申請人所在地不一緻,其本身帶有的欺騙性必然會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産地髮生誤認,進而損害申請人閤法權益,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競爭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應核準註冊併禁止使用。四、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併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規定。五、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萬興隆公司使用“羅平”商標的證據可知,“羅平”商標爲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註。衕時,被申請人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搶註多箇類似引證商標“羅平”的商標,主觀惡意明顯。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羅平縣誌》、《羅平年鑒》、《申請人申請註冊“羅平菜油”證明商標的陳述報告》;
2、“羅平菜油”證明商標使用許可閤衕;
3、被許可人及其商標所穫榮譽、宣傳資料;
4、關於“羅平菜油”商標的裁定書。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