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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747399號“行動派”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2 09:35:54    0670網絡整理    2401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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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747399號“行動派”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287號

   

  

申請人:廣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奧維世科技髮展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6747399號“行動派”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申請在先的第13239698、10581658、10193684號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名稱變更情況;申請人在百度百科的詳細介紹;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的檔案;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相關報道;申請人榮譽證書。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第1565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日爲2015年4月20日,經商標局核準,2016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類“運載工具用光反射鏡;空氣淨化用殺菌燈”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鶴山市廣明源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於2015年4月20日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運載工具用照明裝置”等商品上。2017年6月22日,經商標局核準,商標申請人名義變更爲廣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引證商標二、三經商標局2017年3月8日髮齣的核準註銷通知予以註銷(見第1544期《商標公告》)。引證商標二、三已不能成爲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則本案焦點問題在於: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行動派”與引證商標一的獨立显著認讀中文“型動派”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光反射鏡;空氣淨化用殺菌燈;製冰淇淋機;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太陽爐;蒸臉器具(蒸汽浴);飲用水過濾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非醫用紫外線燈;氣體淨化裝置”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在這些類似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奶瓶用電加熱器;野餐燒烤用火山巖石;電吹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在這些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繫指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本案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在“照明器械及裝置”等商品上爲已註冊商標,且我委對其基於註冊形成的在先商標權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因此,在前述《商標法》第三十條保護的商品上不適用《商標法》三十二條有關對在先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之規定。另,申請人證據多爲在“燈”類商品上的宣傳使用證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奶瓶用電加熱器;野餐燒烤用火山巖石;電吹風”商品相衕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瞭“行動派”商標且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無充分證據認定爭議商標在“奶瓶用電加熱器;野餐燒烤用火山巖石;電吹風”商品上的註冊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註。
  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運載工具用光反射鏡;空氣淨化用殺菌燈;製冰淇淋機;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太陽爐;蒸臉器具(蒸汽浴);飲用水過濾器”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肖琦
趙秀輝
吳靜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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