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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749830號“達封寧”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2 10:52:10    0670網絡整理    286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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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749830號“達封寧”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995號

   

  

申請人:強生公司
  委託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巢客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09月23日對第11749830號“達封寧”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産品多元化的醫療衛生保健品及消費者護理産品公司,也是中國最大的外資製藥公司,申請人的“達剋寧”商標在全世界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爲中國消費者所熟知。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184322號“達剋寧”商標、第1404472號“達剋寧”商標、第8423230號“達剋寧”商標、第10854738號“達剋寧V”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註冊和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併已馳名的引證商標一、二高度近似,構成對申請人在先馳名商標的摹仿,爭議商標的註冊極易誤導公衆,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四、被申請人併不具有真實使用爭議商標的目的,其企圖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公衆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造成瞭不良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網站打印件、中國子公司簡介及百度百科對申請人“達剋寧”相關介紹;
  2、申請人達剋寧品牌所穫榮譽證書;
  3、第三方調查機構齣具的對達剋寧品牌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於1999年至2001年的品牌認知度調查報告;
  4、中國國傢圖書館齣具認證的1993-2014年期間全國各地媒體對申請人達剋寧品牌的皮膚病外用藥所作報道的查詢結果清單及文章和期刊內容複印件。
  5、申請人達剋寧商品2001-2003年在中國大陸的銷售量、銷售收入審計報告、銷售髮票及2011年-2013年期間的銷售閤衕、髮票;
  6、申請人達剋寧廣告宣傳相關證明材料;
  7、申請人商標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及相關在先裁定;
  8、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惡意的相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15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核準註冊,註冊公告時間爲2015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減肥茶、獸醫用藥、中藥成藥、消毒劑、嬰兒食品、醫用營養品、空氣淨化製劑、殺蟲劑、衛生巾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
申請人於1981年7月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1983年7月5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藥品商品上,經續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4日,爲在先有效商標;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1999年2月25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00年6月7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抗黴菌(病)用藥劑商品上,經續展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爲在先有效商標;引證商標三由 申請人於2010年6月25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11年12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醫藥製劑等商品上,爲在先有效商標;引證商標四由 申請人於2012年5月2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13年9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陰道用栓劑(醫用)、淨化劑等商品上,爲在先有效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申請人請求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所援引的《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繫總則性法律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繫程序性法律規定,申請人援引的《民法通則》的規定亦已在《商標法》相關條款中有所體現,我委將依據其具體評審理由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相應的實體規定予以審理。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衛生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該項商品上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空氣淨化製劑、獸醫用藥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藥、淨化劑、藥品等商品屬於衕一種及類似商品,或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關聯商品。爭議商標“達封寧”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及引證商標四的中文部分“達剋寧”僅相差一字,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衕時,本案亦考慮到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達剋寧”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在人用藥等商品上的併存,易使消費者誤認爲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來源相衕或具有特定聯繫,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鑒於申請人已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相類似的商品上在先註冊瞭上述引證商標,且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享有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故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申請人涉及上述商品的該項理由進行審理。我委僅需要對爭議商標在衛生巾商品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審理。本案中,申請人“達剋寧”商標在藥品、抗黴菌(病)用藥劑等商品上雖具較高知名度,但鑒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衛生巾商品與申請人商標賴以知名的藥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等方麵差異較大,亦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實際使用中存在刻意摹仿誤導的情形,因此,我委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爭議商標在衛生巾商品上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標誌。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此外,爭議商標“達封寧”併未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反對爭議商標註冊的理由證據不足,我委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衛生巾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樑宇
田益民
張世莉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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