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11853號“SK8-HI”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2 11:39:35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544
關於第20811853號“SK8-HI”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969號
申請人因第20811853號“SK8-H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廣泛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第16957807號“SK8-H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知名商標的惡意抄襲,申請人已對其提齣異議申請,引證商標權利未定;申請商標具有極強的显著特徵,在相關公衆中不會造成與其他商標混淆誤認的情況。綜上,請求暫緩審理,待引證商標權利確定後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VANS品牌介紹;百度百科中關於SK8-HI的介紹;申請人針對SK8-HI的戶外廣告照片;百度搜索“SK8-HI”的檢索結果。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爲在先申請的有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複審的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婚紗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複審的服裝等其他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衕,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婚紗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袁靖涵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