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95140號“吳宗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675號
申請人因第20495140號“吳宗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法定代錶人姓名,併已得到本人的授權,法定代錶人姓名雖在中國享有知名度,故其申請註冊不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申請人法定代錶人授權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人已被公安部認定爲傳銷組織,而申請商標“吳宗霖”爲該傳銷組織的實際控製人,其傳銷活動涉及金額巨大,其傳銷活動已給社會帶來瞭較大的不良影響,故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必將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孟原玉
姚旭祺
張亞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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