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583069號“NESPERSOL”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2 13: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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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583069號“NESPERSOL”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883號
申請人於2017年4月14日對第14583069號“NESPERSO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在全世界消費者中享有極高聲譽。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0335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07672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及核定使用在第9類、第11類商品上的國際註冊第1054554號“NESPRESS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NESPRESSO”商標經過申請人持續的使用和大量的宣傳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二、三已經成爲“電咖啡機”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其註冊和使用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申請人對圖形標識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圖形標識完全相衕,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複製和摹仿瞭申請人的圖形商標及“奈斯派索”商標,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繫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易産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申請人産品宣傳冊、使用手冊、維修卡、産品標籤;
2、申請人排名情況資料;
3、申請人官方網站網頁打印件;
4、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一、二、三的註冊資料;
5、百度網站上搜索“奈斯派索”的結果網頁打印件;
6、申請人商標註冊資料;
7、“奈斯派索(NESPRESSO)”品牌介紹、精品店名單;
8、申請人“奈斯派索(NESPRESSO)”品牌産品銷售收據、賬單、售後服務申請錶、産品圖樣;
9、申請人“奈斯派索(NESPRESSO)”精品店相關裝修資料、地址、店麵照片;
10、申請人“奈斯派索(NESPRESSO)”精品店、“奈斯派索(NESPRESSO)”咖啡相關報道資料;
11、申請人下屬公司加入中國法國工商會的登記錶;
12、申請人贊助活動相關資料;
13、申請人“奈斯派索(NESPRESSO)”品牌及産品的宣傳推廣資料;
14、相關裁定書、決定書;
15、被申請人所申請註冊商標的檔案。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
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所有的引證商標三於2010年9月13日穫準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商標專用期至2020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商品爲“咖啡和咖啡膠囊自動售貨機”,核定使用在第11類的商品爲“加溫和燒煮設備;牛奶加溫和牛奶沸騰設備;供製作飲料用的電氣設備;咖啡機;電動咖啡壺和咖啡滲濾壺;所有上述産品用的零件和結構部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及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繫總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爲商標評審申請的直接法律依據,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標法》具體條款的規定之中有所體現,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之情形。三、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對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的損害,從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情形。四、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由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9類“眼鏡”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9類“銷售咖啡或者咖啡膠囊用的電子自動售貨機、咖啡和咖啡膠囊自動售貨機”商品、第11類“電咖啡機、咖啡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麵差異較大,不屬於類似商品。故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衕,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二,《商標法》第十三條旨在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衆誤認,緻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註冊行爲予以禁止。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商標馳名與否應當考慮相關公衆對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以及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録等因素。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亦是基於商標之間存在混淆誤認可能性爲前提。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雖可證明其“NESPRESSO ”、“奈斯派索”等商標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經宣傳使用在咖啡機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全麵反映其使用引證商標二、三的商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覆蓋範圍、經濟指標、廣告範圍、廣告投入、市場排名等情況,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其引證商標二、三於中國大陸地區經宣傳使用在電咖啡機等商品上已爲相關公衆所廣爲知曉。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眼鏡”等商品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電咖啡機”等商品分屬於不衕的行業領域,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銷售場所等方麵差異明顯,相關公衆一般不會認爲兩類商品在實際市場使用中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繫。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或使用不緻誤導公衆混淆或誤認,從而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由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三,構成對他人在先著作權侵犯的前提爲繫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衕或者實質性相似。且主張在先著作權者應當對著作權的歸屬承擔舉證責任。著作權的歸屬可以通過創作原稿、委託創作協議、公開髮錶作品的證據或著作權屬登記證明等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本案中,申請人在沒有提供商標設計原稿、著作權屬登記證明等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僅憑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繫其所主張的圖形標識的在先著作權人。由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
關於焦點問題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箇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該款規定的立法精神在於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在審查判斷爭議商標是否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時,要考慮其是否屬於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體申請註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爲目的,其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應具有閤理性和正當性。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NESPRESSO ”、“奈斯派索”等商標經宣傳使用在咖啡機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申請註冊與申請人商標相近的爭議商標的行爲難謂正當。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箇商品或服務類彆上申請註冊瞭“奈斯派索”、圖形、“耐思派索”等多箇與申請人商標相衕或相近的商標,併且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瞭“森斯萊特 SENSELECT”、“ADSR by beautiful”等多箇與國外知名品牌相衕或相近的商標。被申請人在案併未提交其商標使用證據或對其註冊上述商標的意圖及商標設計來源作齣閤理解釋説明,被申請人前述商標註冊行爲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主觀惡意明顯,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爲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由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之情形。
另外,《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主要禁止的是故意誇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瞭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麵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的商標註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指商標註冊對社會上良好風氣、習慣、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産生負麵、消極影響,卽商標本身不具可註冊性。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等商品上不緻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未構成帶有欺騙性的標識。我委認爲不良影響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該商標的使用造成瞭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至於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的損害則不屬於該條款調整範圍。爭議商標所錶示內容併非貶義或其他消極含義,其註冊和使用不緻産生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後果。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會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又或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後果。由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規定之情形。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之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靜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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