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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743866號“瑞可爺爺RIKURO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40號
申請人:北京瑞可爺爺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協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韓承哲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0日對第13743866號“瑞可爺爺RIKURO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3397454號“瑞可Da RIC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443745號“瑞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瑞可”品牌經過多年的努力和大力宣傳,已在食品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在先商標的情形。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等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2月18日提齣註冊申請,於2016年7月7日穫準註冊併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巧剋力醬;甜食;蜂蜜;未髮酵麵包;小蛋糕(糕點);穀類製品;茶;食用澱粉;調味品”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二、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的申請、註冊日均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等商品上,現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的申請日期爲2014年9月29日,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期,其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在《商標法》中均有所體現,我委將依據申請人的具體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進行審理。
一、根據我委查明事實可知,引證商標二申請日期在後,其不構成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漢字部分“瑞可爺爺”完整的包含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漢字部分“瑞可”,在漢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巧剋力醬、甜食、未髮酵麵包、小蛋糕(糕點)、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甜食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若共存於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蜂蜜、穀類製品、食用澱粉、調味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或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規定中所指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除在先商標權外,還存在其他在先權利。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之情形。
鑒於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等商品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瞭引證商標一。故本案僅對爭議商標在蜂蜜、穀類製品、食用澱粉、調味品商品上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理。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蜂蜜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衕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三、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繫以僞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註冊,或者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繫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巧剋力醬、甜食、未髮酵麵包、小蛋糕(糕點)、茶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會
姚曉東
張 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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