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3474號“牧勒山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3 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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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33474號“牧勒山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44號
申請人因第20733474號“牧勒山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813368號圖形商標圖形尚可區分,且申請商標具有显著識彆文字“牧勒山”,故兩商標整體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劉淑婷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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