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653138號“和 JIHELVSHI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807號
申請人因第19653138號“和 JIHELVSH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調解;仲裁;知識産權諮詢;爲法律諮詢目的監控知識産權;法律研究;訴訟服務;計祘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替代性糾紛解決服務;法律文件準備服務;許可的法律管理”服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3303900號“和”商標核定使用的約會等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在前述服務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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