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36877號“NOW”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663號
申請人因第20936877號“NOW”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789591號“NOW Resorts&spa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789590號“NOW”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344579號“NOW”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G998792號“現在PING PONG NOW”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懇請貴委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經審理查明: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爲在先申請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NOW”含義爲現在等,與引證商標一中显著標識之一的“NOW”文字,引證商標二、三“NOW”相比較,其文字相衕,與引證商標四中显著標識之一的“現在”文字相比較,其含義相衕。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3類餐廳;飯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申請在先的第43類飯店等服務、引證商標三初步審定併公告的第43類餐館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第43類自助餐廳服務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亮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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