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21799號“TIANHUI”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660號
申請人因第20921799號“TIANHU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191027號“天輝TIANH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999074號“添惠TIANH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779849號“天輝TIANH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627761號“天暉TIAN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864476號“天滙TIANH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2811085號“TIAN RU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在構圖設計、整體形狀及显著性上存在明顯區彆,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懇請貴委待上述案件審結後再審理本案。
經審理查明: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爲在先有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TIANHUI”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中显著標識之一的“TIANHUI”文字相衕,與引證商標四中显著標識之一的“TIANUI”文字、引證商標六中显著標識之一的“TIAN RUI”文字相比較,其在字母組成、呼叫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9類眼鏡;電子防盜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第9類眼鏡;防盜報警器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亮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22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