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86581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4 1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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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86581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654號
申請人因第1938658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01873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懇請待引證商標撤銷裁定作齣後再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標局決定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已喪失在先權利,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高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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