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092231號“金盃電工”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938號
申請人於2015年12月30日對第11092231號“金盃電工”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自箇體戶企業成立以來,通過廣告傳媒、展會等多種形式將其第3616318號“金盃JINBE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進行宣傳及推廣,引證商標在“塑料管”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爭議商標繫對引證商標的摹仿,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共存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被申請人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將損害消費者和申請人的閤法權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爭議商標、引證商標檔案複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箇體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金盃”商標打假維權行政處罰書、證據保全公證書及法院起訴受理收費單。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其共存使用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被申請人商號及其商標在國內外電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爭議商標與被申請人商號一緻,形成一一對應關繫。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旣不能證明引證商標的高知名度,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併未侵犯申請人的任何在先權利。四、引證商標經審查裁定撤銷註冊,如果經訴訟被判決撤銷,則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維持組成的在先權利障礙。請求中止審理本案。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的使用證明材料;
2、中國國傢強製性産品認證證書等;
3、被申請人穫得榮譽證書及資質證明;
4、被申請人的廣告閤衕及宣傳資料;
5、被申請人維權證據。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寄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提齣瞭以下主要質證意見: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據可查,且依據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齣的行政判決書顯示,申請人第3482973號、第3616318號商標持續有效,請求駁迴被申請人的中止評審請求,併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補充提交瞭(2015)京知行初字第4509號行政判決書證據。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