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95660號“點亮工場Enlighten Studi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4 1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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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495660號“點亮工場Enlighten
Studi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33號
申請人因第20495660號“點亮工場Enlighten Studi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358172號“點亮教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295321號“點亮教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046027號“培莘 EnLighTen EL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812670號“英藤 EnlighTen KINDERGARTE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3618027號“亮點”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呼叫、含義上不衕,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註冊不會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有所區彆,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緻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相衕的显著識彆文字“點亮”,且整體未形成明顯的區彆含義。引證商標五由純文字“亮點”構成,由於我國有從右至左的文字認讀習慣,故引證商標五也可認讀爲“點亮”。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應判定爲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除廣告以外的版麵設計;演齣製作”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文字齣版(廣告宣傳冊除外)”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現場錶演”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金豔
孫明娟
龍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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