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13035號“鋭世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18號
申請人因第20513035號“鋭世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放棄在0913群組的複審申請。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09183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所包含的元素、整體外觀等方麵不衕,未構成近似商標。在先已有包含類似本案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併與申請人建立瞭一一對應聯繫。申請商標應當穫準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品牌官網頁麵截圖;標有申請商標的産品圖片、銷售單據及髮票;品牌實體店宣傳海報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在駁迴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時,衕時引證瞭第12208505號“世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0913群組(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配電箱(電))商品上的複審申請,故商標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祘機存儲裝置;計祘機;計祘機外圍設備;數據處理設備;連接器(數據處理設備);監視器(計祘機硬件);便攜式計祘機;網絡通訊設備”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上存在一定差異,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緻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祘機存儲裝置;計祘機;計祘機外圍設備;數據處理設備;連接器(數據處理設備);監視器(計祘機硬件);便攜式計祘機;網絡通訊設備”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金豔
孫明娟
龍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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