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893025號“普維康”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82號
申請人因第12893025號“普維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9853225號“普洛維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14290號決定,撤銷在全部商品上的註冊。該撤銷決定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於第1573期《商標公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尤宏巖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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