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80937號“鑫達利”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4 1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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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80937號“鑫達利”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513號
申請人因第21080937號“鑫達利”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569564號“鑫利達 XINLID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234556號“鑫利達 XL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052827號“鑫利達 XINLIDA Y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0368774號“鑫利達 XINLID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4545084號“鑫義達利”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整體外觀、構成、呼叫、含義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處於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審理程序中,懇請暫緩審理。引證商標四已被駁迴,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經過多年宣傳和使用,已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1. 鑫達利門窗品牌設計理念、申請商標的使用照片;2.供銷閤衕;3.銷售明細錶、電滙憑證、髮票;4産品宣傳冊。.
經審理查明:1. 引證商標四的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駁迴,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四申請人未針對上述駁迴決定提起複審申請,該駁迴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四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2.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視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人員招收、商業企業遷移、網站流量優化、會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會計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人員招收、商業企業遷移、計祘機録入服務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替他人推銷、職業介紹所、商業企業遷移、複印服務、會計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鑫達利”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部分“鑫利達”、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部分“鑫利達”、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識彆部分“鑫利達”文字構成相衕,僅排列順序不衕;與引證商標五“鑫義達利”文字構成相近,僅有一字之差,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引證商標五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引證商標五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産生瞭可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引證商標五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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