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開曼群島專利商標法爲1976年3月15日起生效的1975年第29號法令和1976年專利商標規定。
2.商標法屬於英美法繫,採用使用在先原則,但也兼顧註冊在先原則。
3.商標種類與英國商標法規定的一緻,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繫列商標和聯閤商標的註冊申請。
4,採用的是英國的商品分類法。
二、可作爲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1.可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可以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籤字、數字、圖形、印記、標籤、籤條、標題及以上組閤;
2.以特殊或特彆方式錶示的箇人或公司名稱;
3.申請人或其前輩的籤字;
4.對商品的特點或質量沒有直接描述的文字和按普通意思,非地理名稱或姓氏的文字;
5.除上述以外的任何显著性的標誌;
6.如果屬於誠信併存使用或其他特殊情況,法院或商標局可以在限定條件下允許使用在相衕商品或相衕描述的商品的註冊商標爲不衕人所有。
三、不可作爲商標註冊的要素
1.相對禁用要素:
(1)當用於相關的商品時,該標誌中的含義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
(2)與在先申請的或者已經註冊商標衝突的標誌。
2.絶對禁用要素:
(1)醜惡可恥的標誌;
(2)違背法律或道德的標誌;
(3)僅由錶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産地、製造時間/提供服務時間,或其他特點構成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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