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06891號“泉世界”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0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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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106891號“泉世界”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78號
申請人因第21106891號“泉世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988660號“泉世界 SPRING WORL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862385號“泉世界 quanshiji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15967號“泉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呼叫、含義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放棄動物寄養、活動房屋齣租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引證的第20858411號“泉世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被駁迴,將被撤銷,懇請暫緩審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三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商標在動物寄養、活動房屋齣租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故商標局在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動物寄養、活動房屋齣租服務上的駁迴決定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餐館等其他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會議室齣租、旅遊房屋齣租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爲動物提供食宿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飯店、餐館、旅館預訂、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餐館、自助餐館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泉世界”與引證商標三“泉世界”文字構成相衕;申請商標“泉世界”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四的显著識彆部分“泉”,且未形成新的整體含義,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三雖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但不影響本案結論。
鑒於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動物寄養、活動房屋齣租服務上的複審申請,在上述服務上商標局駁迴決定已生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餐廳、飯店、餐館、旅館預訂、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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