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06801號“四聖堂”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0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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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06801號“四聖堂”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81號
申請人因第21006801號“四聖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164030號“四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520624號“四聖醫業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構成、含義上存在差異,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完全相衕,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1. 四聖堂+圖形的作品登記證書;2.活動照片;3.申請人企業投資人的另一傢公司的髮票。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項目研究、化學研究、生物學研究、包裝設計、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包裝設計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技術項目研究、生物學研究、計祘機軟件維護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引證商標二雖經藝術設計,但仍可識彆爲“四聖醫藥及圖”,申請商標“四聖堂”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四聖”,且未形成新的整體含義;與引證商標二“四聖醫藥及圖”(“聖”爲“聖”的繁體字形式)均含有相衕的显著識彆部分“四聖”,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被識彆爲衕一企業的繫列商標或具有其他經營上的聯繫,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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