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12730號“運車 365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503號
申請人因第21112730號“運車 365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局於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203955號“運車管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402002號“好運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構成、外觀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繫。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多媒體産品的設計和開髮、包裝設計、軟件運營服務(SaaS)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髮新産品、造型(工業品外觀設計)、軟件運營服務[SaaS]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技術研究、工業品外觀設計、計祘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運車 365及圖”與引證商標一“運車管傢及圖” 均含有相衕的显著識彆部分“運車”(“運車”爲“運車”的繁體字形式),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被識彆爲衕一企業的繫列商標或具有其他經營上的聯繫;申請商標的显著認讀部分與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認讀部分“好運車”文字構成相近,僅有一字之差,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關於申請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繫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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