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81918號“桃源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5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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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81918號“桃源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97號
申請人因第20981918號“桃源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桃源”除瞭用作縣級行政區劃的地名之外,尚有“世外桃源”之含義,且“世外桃源”的含義比行政區劃的含義更爲一般消費者所熟知,故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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