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2428號“H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85號
申請人因第20732428號“H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显著性和可識彆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300431號“H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843009號“H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243014號“He HOPE CENTUR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9914793號“h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349339號“核葫電纜 He HE HU DIAN L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整體視覺效果、構成、呼叫、含義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號燈、電子監控裝置、測量器械和儀器、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髮光二極管(LED)、電開關、電池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開關、電器接頭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電池、蓄電池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測量器械和儀器、測量儀器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電子公告牌、電視攝像機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電線、電纜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引證商標二雖經藝術設計,但仍可識彆爲文字“He”,申請商標“He”與引證商標一“He”、引證商標二 “He”、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識彆部分“He”、引證商標四 “he”、引證商標五的显著認讀英文部分“He”文字構成相衕,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分彆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若共衕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源
李鴻程
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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