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7747232號“神州鷹及圖”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42號
申請人因第7747232號“神州鷹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0880號決定,於2017年04月18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其在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內使用複審商標的相關證據材料。故作齣決定,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複審商標的註冊未損害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箇人的任何權利,其註冊閤法有效。申請人從未收到商標局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函件等任何資料。申請人不存在連續三年未使用複審商標的情形。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維持複審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部分證據爲複印件,部分爲原件):
1、申請人曏金箭印刷科技(崑山)有限公司(以下稱金箭印刷)開具的客戶採購單、送貨單及增值稅專用髮票;
2、申請人産品標籤;
3、申請人産品宣傳畵冊。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複審商標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