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416482號“MILTIN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529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4日對第12416482號“MILTIN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748901號“MILKAN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摹仿引證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消費者利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U盤)
1、申請人及其公司簡介;
2、申請人關聯公司籤訂的媒體代理協議、使用計劃及廣告費髮票;
3、申請人關聯公司産品廣告費聲明、廣告排期錶;
4、申請人廣告截圖、照片;
5、申請人雜誌、車身廣告、電梯廣告照片及信息;
6、國傢圖書館齣具的證明;
7、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銷售閤衕及髮票;
8、産品專櫃照片;
9、經銷協議書;
10、申請人審計報告、財務數據、産品銷量情況;
11、被申請人註冊商標信息。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