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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801162號“哈羅閃”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15 14:48:44    0670網絡整理    260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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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801162號“哈羅閃”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49號

   

  

申請人:北京隆盛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廣州市哈羅閃母嬰用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4日對第15801162號“哈羅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7352211號“哈羅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和使用已經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摹仿。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在“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等服務上在先使用“哈羅閃”商標,併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主營産品爲母嬰産品,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商標仍註冊爭議商標,惡意明顯。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目的是爲穫取不正當的利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註冊信息;
  2、申請人公司登記信息;
  3、“哈羅閃”門店信息統計錶;
  4、“SANOSAN”商標註冊信息;
  5、品牌閤作及授權書;
  6、“哈羅閃”(SANOSAN)歷史介紹;
  7、“哈羅閃”産品蔘加展會資料;
  8、媒體宣傳;
  9、廣告閤衕;
  10、穫獎證明;
  11、銷售數據及銷售閤衕;
  12、被申請人企業登記信息;
  13 、進口産品檢驗檢疫證明;
  14、銷售授權書;
  15、被申請人推廣的商品;
  16、被申請人産品生産商工商登記信息;
  17、消費者混淆資料;
  18、被申請人産品質量不閤格的報道。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1月26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6年3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髮液;護髮素;洗麵奶”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止。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根據申請人的主張、事實、依據,經閤議組閤議,本案的焦點問題歸納爲:一、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之情形。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衕或不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本案中,雖然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哈羅閃”商標在化妝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證明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且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以商標之間存在誤導公衆的可能性爲前提,鑒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化妝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麵區彆明顯,缺乏關聯性,故爭議商標的使用不緻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也不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綜上,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是以該商標在繫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與繫爭商標使用的商品/服務相衕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併爲一定範圍內相關公衆所知曉爲適用條件。本案件中,綜閤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衕或近似的商標併達到一定影響。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繫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業務往來等關繫,且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相衕或類似服務上在先擁有與爭議商標相衕或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在“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爲。而本案爭議商標併不屬於此類情形,故申請人據上述條款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閆潔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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