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25335號“大夫説”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10號
申請人因第20525335號“大夫説”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與指定使用服務併無直接關聯,併非僅直接錶示瞭服務內容等特點,具有商標的显著特徵,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商標局已核準註冊多箇與本案情形相衕的商標,申請商標亦應穫準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文件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中文部分爲“大夫説”,其使用在指定的第44類“康複中心;醫院”等服務上,僅直接錶示瞭服務的內容、方式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穫得瞭商標應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魯寅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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