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100583號“康樂雲通”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04號
申請人因第20100583號“康樂雲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558819A號“康樂通 KANGLT.CO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558819號“康樂通 KANGLT.CO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麵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請求待引證商標二權利確定再進行評審。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設計理念複印件;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我委作齣商評字[2017]第0000023217號駁回覆審決定書,決定初步審定引證商標二在第44類服務上的複審申請。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療輔助;護理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休養所;醫療輔助”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中文“康樂雲通”構成,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中文部分“康樂通”在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麵構成近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存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取得瞭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彆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魯寅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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