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63524號“ZENMME”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5 15: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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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063524號“ZENMM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003號
申請人因第20063524號“ZENMM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603904號“甄美 ZEN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麵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爲推銷優化搜索引擎”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辦公機器和設備齣租”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英文“ZENMME”構成,與引證商標的英文部分“ZENME”在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併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魯寅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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