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8243號“壽鄉公社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93號
申請人因第20738243號“壽鄉公社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引證的第7970821號“壽鄉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747542號“壽鄉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360400號“壽鄉在線SHOUXIANG ONLIN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能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商標選取過程;
2、申請商標選取原因;
3、百度百科截圖;
4、引證商標一檔案信息。
經審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仍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中文“壽鄉公社”及圖形組成,其中文識彆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文字識彆部分在文字構成、整體認讀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併存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長期大量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樑宇
田益民
張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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