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158755號“nashi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75號
申請人因第20158755號“nash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4871515號“納詩 NASH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779175號“納詩 NASH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有待穩定,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最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已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引證商標二在“刷子(化妝用具);成套化妝用具;化妝品;眉毛化妝品;胭脂;化妝筆;洗麵奶;香水;口紅”商品上的註冊申請由我委撤銷複審決定予以撤銷(見第1569期《商標撤銷公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故其不再構成在先商標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妝品(人用);護髮素;洗髮液;染髮劑;頭油;噴髮膠;護膚用化妝劑;香波;柔髮劑;洗麵奶;浴液;浴鹽;抑菌洗手劑;剃鬚皂;化妝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屬於相衕商品。申請商標“nashi及圖”與引證商標二“納詩 NASHI及圖”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相衕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肥皂;化妝品(人用);護髮素;洗髮液;染髮劑;頭油;噴髮膠;護膚用化妝劑;香波;柔髮劑;洗麵奶;浴液;浴鹽;抑菌洗手劑;剃鬚皂;化妝劑”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牙膏”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婷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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