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69626號“品傢美居”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26號
申請人因第20069626號“品傢美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9070673號“美品傢居MEIPINJIAJ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925338號“品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處於駁回覆審中,權利待定,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經駁回覆審程序我委決定予以駁迴,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進齣口代理、市場營銷、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貨物展齣等其餘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貨物展齣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品傢美居”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品傢”,其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進齣口代理、市場營銷、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 青
張世莉
徐曉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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