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19188號“朝陽企訊通”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014號
申請人因第20919188號“朝陽企訊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文字“朝陽企訊通”構成,“企訊通”三字對部分指定服務的內容雖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其與“朝陽”結閤在一起,整體併未僅直接錶示服務的內容特點,故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龍俠
孫明娟
徐金豔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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