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44820號“明堂”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33號
申請人因第20644820號“明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5081646號“明堂”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標局核準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劉 青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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